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12 月 29 日,市人大常委会第 25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根据《若干规定》,本市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保持失业保险政策的稳定和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若干规定》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促进就业的政府投入明确
《若干规定》将原草案中政府促进就业投入的原则性规定修改为 5 项具体规定,保障促进就业的政府投入更加明确。其中包括: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税费减免;本市各级政府对促进就业的财政性经费投入;由政府负责筹集的公共基金对促进就业的相关投入;国有资产收益中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政府的其他投入。
部分建设项目需进行就业影响评估
《若干规定》明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时 , 应就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核。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标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等规定的监察。
实施裁员方案应提前 30 日通知
今后,用人单位如要实施裁员 , 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 , 并向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此外 , 企业因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非市场原因导致裁员的 , 政府应当安排相应资金 , 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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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于 12 月 20 日开始执行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日前,市医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2005 年版)》,新版《上海药品目录》于 2005 年 12 月 20 日开始执行。
新版《上海药品目录》收录药品总数 3073 种,其中,甲类药品 648 种;乙类药品 2419 种;限于工伤保险用药 6 种。
一、用药品种增加,扩大了用药选择范围。调整后的《上海药品目录》由原 2144 种增加到 3073 种,增加了 929 种,扩大了临床用药的选择范围。
二、对医保药品支付政策做了调整,支付政策更趋合理。调整后的《上海医保药品目录》有 653 种乙类药品参照甲类支付,降低了自负比例。
三、根据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目录品种有增有减。调整后的《上海医保药品目录》增加了部分药品,同时也删除了 61 种临床长期不使用,且有替代品种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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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的《实施条例》同时还规定了年所得 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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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专业集团建成青年职业见习基地
集团新闻
万隆专业集团中的上海万隆会计师事务所已被市政府授予“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目前已有72名见习人员进入集团的各个专业公司开始见习,见习岗位涉及审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律师、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和维护。所有见习人员已参加了上岗前一系列相关的专业培训,并由各专业的资深人员进行带教,已开始参与项目的审计、评估、软件开发等工作。这批见习人员的简历将放在本网站的简历中心,以便用人单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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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保”养老金新计发办法于2006年2月实行
按照国家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本市将在2006年2月份推出 “城保”养老金新计发办法。
新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适度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实行多缴多得,缴费年限长的水平高,缴费年限短的水平低。对个人账户养老金,劳动保障部门将通过市场运营实现保值增值。2006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运营收益率为4%。市社保中心每年将发放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的告知单。
5年内企业退休人员新、老计发办法可选择
为确保新老办法的平稳过渡,对2005年11月1日以后所有领到“‘虚账实记'告知单”,并在5年内按照企业办法退休的人员,将给予一次新老办法的选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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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已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
近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办公厅就初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积极、广泛地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对《草案》的意见,以便对《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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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月1日起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需增加补缴利息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凡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延迟缴费隔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基数,按应缴费年份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补缴利息之和确定。补缴利息的利率按年度公布。2006年的补缴年利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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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为促进就业工作提出新意见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了15条不同意见:
1、切实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2、进一步完善开业贷款担保与贴息政策;3、加快开业园区的开发建设;4、将提升开业能力作为政府扶持开业的重要举措;5、推进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帐户工作;6、职业培训要重在动手能力的培养;7、规范职业培训市场;8、强化“双困”(就业困难且家庭生活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9、加大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工作力度。10、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11、加大对协保人员的就业扶助力度;12、探索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13、有条件的区县可以结合区域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后建立公益性的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1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15、加大促进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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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高公积金月缴存额
从 7 月 1 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从 854 元提高至 938 元,下限也从 64 元提高至 70 元。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开始首次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个人缴存者,其月缴存额上限明确为 1610 元。
自 7 月 1 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 2004 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 2005 年月平均工资。 2006 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 7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 1 %至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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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保人员特殊援助新政策 7 月 1 日起实施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的协保人员,如果实现市场化就业,不管实在正规单位里还是自主灵活就业,在就业期间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50 %的就业补贴(即目前为每人每月 345 元);此外,对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可向行业控股集团公司或企业上级公司申领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 690 元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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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本月起开始施行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从 7月1日起开始实施,《若干规定》明确了晚婚假、晚育假及晚育护理假的使用方式,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增加了独生子女以外伤残和死亡补助,规范了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公民的享受待遇:
一、明确了晚婚、晚育假及晚育护理假的使用方式。根据《若干规定》,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基础上,怎家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适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适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若干规定》将原来无工作单位的夫妻一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额支付,调整为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鉴于有一部分 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若干规定》施行前已经退休的,这部分人员可以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领取年老时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三、解决了农村农民、征地养老人员和城镇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计生奖励待遇问题。《若干规定》首次明确,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征地养老人员和城镇无业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四、新增加了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的一次性补助标准。根据《若干规定》:对于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意外伤残的本市户籍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双方合计6000元)。对于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死亡的本市户籍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夫妻双方合计10000元)。
五、规范了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公民的享受待遇:可以享受2-30天不等的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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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就业补贴不必集中在月初
7 月 1 日是本市协保人员开始享受特殊援助政策的第一天,各项特殊援助如期顺利展开。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协保人员最关注的是就业补贴的申领,就业补贴实行的是按月申领,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要在当月申请,次月就能领到补贴,所以协保人员不必集中在月初的几天申领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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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将人手一张社保卡
从本月 3 日其本市将率先在闸北、静安两区开展试点申领工作,并自今年下半学期开始推广,预计明年 3 月底前将基本完成全市的申领、发放工作。
学生社会保障卡就是学生身份的电子化凭证,主要用于入学注册、学籍变更等学籍管理工作,学生成长记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及校外活动安排等信息资料的查询工作及考勤、图书借阅、用具领用等校内管理服务项目,并将逐步拓展到校外的医疗电子凭证、科普教育活动记录、体制健康状况记录、实名上网登记等范围。目前全市高中学生社保卡普及率已达到 99 %以上,在高考信息采集、毕业生资质认定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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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直击工会工作新情况新问题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对企业工会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后盾:
一、企业工会不得随意撤销或合并,工会工作人员的安排更公平合理。
二、企业工会的任务更加艰巨。不仅涉及企业违法解除和经济性裁员,而且也涉及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高了企业工会的地位。企业工会有权就有关劳动关系的情况与企业平等协商,并可与企业或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企业工会干部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对一些随意调动、撤销工会主席职务以及干涉工会委员参加会议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政策性规定。
五、企业工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为避免工会会费被非法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等行为的发生,本规定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政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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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半年全市劳动争议立案结案情况分析
日前,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外公布了今年上半年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情况:数据显示,全市各仲裁机构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诉13759件,同比增长22.7%,立案和结案案件数均超万件。
由此可见,进入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总量持续快速增长。2006年上半年全市各仲裁机构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诉13759件,同比增长22.7%,立案受理11569件,处理结案10968件。立案和结案案件数相当于1987年劳动仲裁制度恢复时的40倍,相当于1995年劳动法实施时的10倍。
据析,劳动争议数量持续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一、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法律意识的逐步强化,劳动者通过法律渠道维权的信心日增。二、随着市场化就业机制、劳动者流动频率明显加快,劳动关系变动频繁,引发争议概率大大增加。三、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数量迅速增加,内部管理相对滞后,导致这两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激增。四、受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数量较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虽然为尽可能保护劳动争议双方权益,本市已在仲裁时效方面作了放宽,但仍然有不少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提出申诉,失去了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为此,仲裁部门将加强宣传,提醒“及时申诉、保障权益”。
在2006年上半年处理结案中,劳动者胜诉占37.7%,双方部分胜诉占49.1%,单位胜诉占13.2%。劳动者胜诉和部分胜诉占结案总数的86.8%,依然保持着较高的比例。
从企业类型看,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结果中,劳动者胜诉和部分胜诉率为88.5%,居于第二的是股份制企业,劳动者胜诉和部分胜诉率为87%,第三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胜诉和部分胜诉率为84%。
这些数据反映出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中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稳定社会,和谐劳动关系角度出发,合法、合情、合理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同时从另一角度也反映出不同类型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劳动政策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从争议焦点看,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等经济性争议继续增多,分别要占立案总数的36.2%、31.5%、14.6%,合计占总量的82.3%;其中私营企业的欠薪、欠保争议尤为突出,仅此两项争议就要占私营企业争议总量的72.7%以上。而因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争议已不再是争议的热点,仅占7.3%。此外,招退工手续争议仍占相当的比例,为4.7%。
今年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外地劳动力在2006年上半年仲裁申诉中已占1/3以上,同比增长50%;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上海在服务全国、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构成的结构变化。
此外,大约有98.1%的申诉由劳动者提起,而且大多数仲裁申诉都是劳动者在结束劳动关系后提出的。这不仅反映了在劳动力市场中绝大多数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也反映了在单位内部,主体双方之间沟通协调、纠错机制的缺乏和抗衡力量不平衡,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在内部及时、简便地解决,导致劳动者最终选择通过仲裁的渠道寻求合法权益的保障。这种状况不仅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而且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何推动仲裁前简便、成本极低、快速的争议协调调解方式,如何发挥企业内部工会组织的作用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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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恤补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报酬
日前,根据国家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市政府批准了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节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增加公益性岗位报酬等四项工作的请示。这四项政策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8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20元。同时,从7月1日起,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2340元调整到2560元。
抚恤补助标准
从1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等的伤残抚恤金标准,提高烈属等的定期抚恤金,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上述三类优抚对象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10%、22%和21%。
最低工资标准
从9月1日起,调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90元提高到75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元提高到6.5元。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为实得收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另行支付。这是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连续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
从9月1日起,本市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主要用于帮助安置生活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报酬,也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提高。其中,“万人就业项目”中公共服务类项目就业人员的收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0元,协助社区管理和城市管理类项目就业人员的收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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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从9月1日起
最低病假工资调整为600元
近日,据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9月1日起,随着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从690元提高到750元的基础上,职工的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也将从现在的每月552元调整为600元;同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月最低补偿金标准调整为750元。
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根据“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调整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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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从7月1日起将予以上调,普加水平:人均85元
据悉,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将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本次出台的增加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分为“普加”和“特加”两个方面。首先是“普加”:一部分是和往年一样,每位企业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养老金55元;另一部分是按照本人连续工龄(以下简称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上海市退休人员的平均工龄为30年,即平均增加额为30元。为此,今年增加养老金的普加水平为人均85元。
其次,在“普加”的基础上,将实施养老金的“特加”政策。即:对年满70至74周岁的人员,按照本人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对年满75至79周岁的人员,按照本人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对8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照本人工龄每满1年增加3元。
增加的养老金(含7月份的补发额)将从8月26日起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给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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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上海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将统一纳入社保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适时解决因各种原因没有纳入基本社会保障的老年群体问题,市政府批准建立专门针对无保障老人的城镇高龄老人保障制度。日前,出台了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办法。从今年9月份起,将符合条件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统一纳入本市新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内。
办法规定,凡上海城镇户籍中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且未纳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未享受征地养老待遇的老人,给予享受新制度规定的养老、医疗保障待遇,新的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高龄无保障老人一般为无正常收入的人群,纳入上海城镇高龄老人保障制度后,由政府筹资提供相应的基本社会养老待遇及基本社会医疗保障待遇。其基本的养老待遇目前为每人每月460元。其基本医疗保障实行定点医疗、按需转诊的就医制度,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
50%,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7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高龄无保障老人的纳保手续,一般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尚未建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经区(县)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批准后,由区(县)社保管理中心负责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
这次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本市各相关部门已做好办理的准备工作,在国庆节前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落实相应的基本保障待遇。市民如需咨询养老政策,可拨打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如需咨询医保政策,可拨打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咨询电话96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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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少儿学生大病重病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办法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自9月1日起试行。
新实施的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办法,将对本市所有适龄对象实施全覆盖,实行城乡统筹,着重解决少儿学生在发生大病、重病时的家庭负担。新办法规定,具体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在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册学生,以及按政策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人员。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专项保障资金,由政府负责筹措。上述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50%。
新办法明确,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家属劳保、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原各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办法还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将继续支持推动已顺利运行十年之久的红十字会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发展,使之成为新建立的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让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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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本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750元调整为84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5元调整为7.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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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制定集体合同地方性法规
8月16日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是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的基本要求是,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互相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条例》对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均作了具体的规定。
《条例》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此外,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并应在1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理由。
《条例》对集体合同的签订、报送以及集体合同的效力等内容进行了专章规定。《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的效力方面,《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或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还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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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发布新《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源自上海劳动保障网)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在即,本市再掀宣传贯彻两部法律的热潮。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联合发文,在12月份开展"两法宣传月"系列活动。今天(12月6日),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了本市新的《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
两法宣传月将紧紧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题,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充分调动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学习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努力使这两部法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为两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据介绍,两法宣传月活动期间,本市将举办多层次、多层面的两法知识培训讲座,让两法知识讲座进社区、进企业、上电视。各区县还将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两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免费发放宣传资料。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还将邀请有关专家,通过在线交流方式,解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帮助大家了解和正确理解两法的各项规定。
为吸引更多市民参与两法学习,宣传月期间本市还将通过报纸、网络在全社会组织两法有奖知识竞赛。
有关负责人表示,学习宣传两法,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两法宣传月旨在通过集中的系列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宣传贯彻两法的热潮,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为两法的正式施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促进就业,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行动。
关于《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的若干问答
一、《解读》印发的背景和过程
今年1月,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推出了《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文本,得到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广泛欢迎。目前该文本已印发了6万多份,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资干部学习、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起到了较好宣传、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为满足本市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及时提供《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指导,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文本进行全面修订,并在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印发。希望通过新版《解读》的印发,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学习《劳动合同法》的热情,对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起到积极的指导、推动的规范作用。
二、《解读》具有哪些主要特点?
1、形式创新,立意较高。不是编制一份简单的劳动合同样本让所有使用者照抄,而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编写了模拟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若干常用条款,并在这些常用条款之下分别标注“使用提示”和“法规示要”。“使用提示”是对某条款的具体应用方式进行提示,方便合同当事人规范使用。“法规示要”是将特定条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的内容告知当事人,帮助他们深入理解条款的涵义,以便双方依法开展协商,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
2、突出了对当事人的关怀提示。劳动合同是双方自主协商的产物,双方自主约定的内容除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之外都受到法律保护。《解读》采取对合同常用条款进行必要提示的方式,供当事人选择,而不要求当事人照搬;供当事人参考,而不要求当事人执行。
“使用提示”和“法规示要”的目的不是替代当事人双方的充分自主协商,而是提示双方规范地进行协商。
3、发挥了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在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作用。《解读》不是政府强制执行的“示范文本”、“格式文本”,而是向社会、企业、劳动者推荐的材料,是宣传普及劳动合同法律知识的有效载体。三、《解读》的主要内容
《解读》在体例上共分为合同的类型和期限,试用期,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经济补偿,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违反合同的责任,其他等十四个部分,共三十七条。
《解读》规范了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不规范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违反规定不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解读》在“法规示要”中标注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使企业和职工明白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关于企业通过滥设试用期侵害职工权益问题。
《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明确: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约定试用期。同时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3、关于企业执行的工时制度问题。
《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标注:我国现行的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及其主要内容,供当事人选择。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4、关于工资的支付问题。
《解读》在条款中要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工资的计发形式和支付时间。在“使用提示”中并对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问题进行一定限制。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法》有关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等规定及相关的最低工资规定。
5、提示双方可以协商的一些空间和内容。
《解读》提示企业和职工可以约定以下一些内容:服务期;竞业限制等。
四、《解读》的作用
1、指导作用。帮助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正确认识与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减少一些无效的、无意义的协商,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协商的实效。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对一些容易发生的争议的环节进行事先的约定,可以有效预防一些因错误理解、约定不明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促进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参考作用。《解读》只供当事人参考选择使用,而不要求当事人强制执行。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把握劳动法律原则精神的基础上自行协商签订更符合企业实际需要、体现企业特色的劳动合同。
3、宣传作用。将一些合同条款的使用要点和常见的劳动法律法规标注在合同条款之下,使企业和职工非常简便地了解合同条款及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还能起到一定的普法作用。
五、应用《解读》必须注意的问题
1、规范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是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第一步。
劳动合同制度执行中的有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与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得到解决。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仅仅是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一目标迈出的扎实的第一步。
2、要提高劳动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诚信意识。合同只有经过平等自主的协商,才能确保双方忠实地履行。但是劳动合同的真正作用不在于其条款的科学、严谨、细致,而在于能够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和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只有得到当事人的切实履行,才能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要引导企业和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商。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方式之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还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进行其他方式的自主、平等协商来实现。在规范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的同时,还要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引导企业和职工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充分协商,通过协商来沟通信息、取得谅解、解决矛盾,最终在劳动关系领域形成和谐、稳定、共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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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非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制度
(源自上海医保网)
本市医保工作又取得重大进展,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为此,市政府召开居民医保推进工作专题会议,周太彤副市长出席会议并作工作布置,要求区县政府切实加强领导,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医保部门精心操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把好事办好。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是上海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大举措,是实现本市“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实现各类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全覆盖的重要制度保证。标志着本市已经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基本制度构成的,能基本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据了解,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此外,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包括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中医保未落实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保。同时,新出台的居民医保制度将本市近年已出台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覆盖人群一并纳入居民医保制度,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试行办法》明确,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投入相结合,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承担,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60-7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
18-6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政府对每一位参保人员实行普惠性补贴,同时对“低保”家庭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试行办法》还明确,居民医保待遇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70周岁以上的,住院报销70%,门急诊报销50%;60-70周岁的,住院报销60%,门急诊报销50%;18-60周岁的,住院报销50%,门急诊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的部分报销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报销50%,门急诊报销50%。此外,为鼓励“小病进社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门诊就医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原“家属劳保”医疗待遇。
据介绍,居民医保制度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覆盖人群广泛。让城镇各类无医保居民都有保可参,在制度上实现全覆盖。二是保障水平适宜。综合考虑疾病风险、各方承受能力,居民医保重点保住院,兼顾门诊医疗,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三是增强政府责任。在坚持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对参保居民按人头给予普惠性补贴;对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助,体现对困难人群的更多照顾。四是注重政策衔接。将已出台的高龄老人、老年遗属、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通过归并和整合,纳入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政策,简化操作。同时,妥善解决职工家属劳保不落实的社会矛盾,实现由单位管理转向社会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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